患者住院三天后死亡 家属索赔 法院判医院担责五成
关键词:医院 | 时间:2008-10-10 9:09:11 | 阅读次数:231
患者住院三天后死亡。医院称已尽到义务。昨日,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,以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为由,判决其承担一半责任。 2006年12月2日,55岁的陈某因腰疼住进郑州市骨科医院骨病科,医院初步诊断为:管内占位病变,腰椎管狭窄,椎间盘突出症。
第二天,陈某出现腿发紫、无力、臀部肿胀,医务人员给他用了止疼药。12月4日上午,陈某出现抽搐,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死因是:低血糖昏迷,电解质紊乱,心肺功能衰竭。
2007年4月10日,陈某的妻子和两个子女把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27万元,理由是医院“头疼医头”,没有及时发现陈某低血糖,延误治疗致使患者死亡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医院表示,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,没有过错。因为陈某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,腰腿疾病是骨科常见病、多发病。由于陈某没有出现新的症状,医院在短时间内也不知道陈某有更深层的其他疾病。
此案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(简称鉴定中心)对陈某死亡作出司法鉴定。鉴定结论为:患者陈某死亡原因是全身性感染败血症,呼吸窘迫综合征。郑州市骨科医院属于专科医院,其覆盖综合疾病的能力,客观上技术资源受限。陈某病情危重,诊断抢救有失时机,医方存在一定过错。
另外,陈某的病理组织改变的图像证明,其病情严重。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,临床医疗风险责任医患双方应当共同承担,双方各应承担50%的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鉴定结论,判决医院承担50%责任,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3.5万元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。(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卫香香 张胜利 陈西蒙)